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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鼓励发展和使用电动汽车技术的优惠政策
(2005-4-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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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纯电动(BEVs)汽车
(1)对于低速的BEVs免10%一直到4000美元的所得税;(2)对于客用和轻型BEVs免4000美元所得税,并对使用一次充电或有效荷载容量为1000磅以内的行驶至少70英里的这类车辆免附加税1000美元;(3)对于车全重8500磅~14000磅的BEVs免税10000美元。
二、燃油电动汽车(FCEVs)
(1)符合特殊空气质量标准的轻型FCEVs免4000美元的所得税;(2)符合机动车行驶英里数执行标准规定的轻型FCEVs免1000~4000美元附加税。
三、混合电动汽车(HEVs)
(1)车全重低于8500磅,利用再充电能源储存系统提供最大可用功率的HEVs,免250~2000美元所得税;(2)符合机动车行驶英里数执行标准规定的轻型HEVs(2000城市燃油系统以外增加125%~250%)免1000~3500美元附加税;(3)使用期内至少节约1500加仑汽油的客车或轻型卡车,免250美元附加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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